国家帮我垄断第173章 断后路
PS. 系统强行把我正在写到80%的175章发了出来正常文章才写到172章。
看175章肯定是接不上上文的。
但番茄客服的潜台词是你自己解决。
刚才看到半章175章凌乱内容的读者抱歉了。
在香港有一个部门还真的可以解决查打放贷的问题。
虽然办法不一定能长久但完全可以给肖爱国更多的时间。
这就是香港廉政公署。
1974年成立的香港廉政公署到1986年已形成成熟的反贪体系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与行政总部构成。
这一时期廉政公署职权广泛。
它可调查公职人员、私营机构人员的贪污、贿赂及舞弊行为如调查政府物资采购、企业商业合作中的贪腐线索。
凭借搜查权公署能申请搜查令对涉事场所进行搜查获取文件、财物等证据。
另外公署还拥有拘捕权能依法逮捕嫌疑人。
这些职权让廉政公署侦破大量贪腐案件有力打击了香港贪污现象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午五点一群廉政公署的人由崔来带队来到查打银行。
找到了李斯特。
“现在你涉嫌受贿罪请跟我们走一趟吧。
” “受贿?”李斯特一脸震惊的样子。
“我没受贿”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受贿?”旁边的同事围在一起窃窃私语。
“很有可能最近东宝航运闹得风风扬扬贷款给他们风险极大但李斯特要强行给他们放贷”同事A说。
“是啊我们小组开会时曾向李斯特反应过但他不听执行要放贷给东宝航运。
”同事B说。
“不是你举报的吧?”另一位同事狐疑的看向同事。
“怎么可能是我举报的。
”我还要在公司混。
被查到我就死定了。
廉政公署的崔来也是竖起耳朵聆听着周边的信息。
他暗自认为李斯特一定是有问题的非常符合‘承诺放贷’的情况。
在1986年的香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使尚未实际放贷只要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如承诺放贷)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李斯特现在其实已经涉嫌故意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就算查不出受贿的证据此时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李斯特是为东宝航运“谋福利”轻则是渎职罪重的肯定是受贿罪了。
只要查一查“证人(同事)”就可以确定了。
果然李斯特被带走后崔来的几个同事就询问了李斯特小组的几个成员。
确定李斯特小组成员向李斯特汇报过东宝航运的真实情况。
在李斯特被带出公司大门的一瞬间一大批记者围了上来: 李斯特你是承诺放贷给东宝航运了吗? 查打是准备放贷10亿港币给东宝航运吗? 李斯特你是故意不知道东宝航运的真实状况吗? 崔组长是查打内部员工举报的吗?、 “无非奉告。
” 崔组长是因为李斯特承诺放贷被调查的吗? 肖爱国在不远处和刘小莉喝着咖啡。
在心里暗道:李斯特你可别怪我谁让你挡了我的路。
如果你没有问题很快就会被放出来的。
如果有问题那也怪不了我了。
第二天各大财经媒体绘绘报道: 《大公报》:查打银行李斯特涉嫌收受贿承诺放贷给东宝航运。
据悉查打银行李斯特是负责放贷业务的高级入管在东宝航运有破产风险的情况下还执意给东宝航运放贷。
涉嫌 故意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多个职员证据已经向李斯特汇报了东宝航运的现状。
《财经日报》:李云涉嫌行贿要从10年牢?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明确规定行贿行为属于犯罪。
若企业行贿视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不同期限的监禁。
如果企业向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行贿根据条例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及监禁。
例如若行贿行为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监禁; 若情节严重如行贿金额巨大、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雇员等可能面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监禁。
有律师认为东宝航运贷款额度高达20亿可能面临10年监禁。
也有律师认为情轻较轻可能判处6个月监禁。
《财经新闻》东宝航运的多骨米牌? 这前东宝航运深陷订单危机已经停牌自救。
现在又涉及行贿很有可能蹦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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